读帖有感30则 正文 读帖有感(五十四)


  请朋友们继续关注俩孤儿

  各位好朋友:

  您们好!

  2006年11月下旬,liyangyangxue博客发出一张求助帖《俩孤儿问候天堂里的爹娘:您们好吗?》。帖子的开头写道:“我叫李洋洋.女.14岁,我妹妹李雪利今年8岁,我俩是河北省魏县魏城镇王营村人,我俩的父亲叫李海彬,于2000年因重病多次住院不好逝世,我俩的母亲叫李如叶.37岁,为还父亲看病的债和养活我俩,三年前来北京市顺义区打工,今年2月14日,早上7点40分,在顺义区金马开发区路口,人行横道上由西向东行走时,被赵旭酒后驾驶奇瑞牌轿车由南向北闯红灯行驶撞伤送顺义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旭.不惜重金先后雇用三个律师与我俩孤儿,在顺义区交通队交涉,终于在第三个律师帮助下,赵旭被拘留15天.罚款800元,放人.放车,现在赵旭.可以随便消失.肇事车辆已卖.我俩该怎么办?难道真象赵旭说的那样,宁愿将钱送礼.也不给我俩应得的经济赔偿.也就是我俩的活命钱. 请求赵旭.叔叔把雇用律师.送礼的钱,给我俩吃饭行吗?我俩要吃饭.我俩要上学事故发生到现在,虽然得到很多人的帮助,至今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款,

  请求爷爷.奶奶.叔叔.阿姨.救救我俩.给我俩做主呀.,         俩孤儿: 李洋洋. 李雪利  11月14日”

  读后,我很同情俩孤儿,在我的博客上,替她们向我的好朋友求助!今天,我又收到了liyangyangxue给我发来的信息,请我继续关注这件事。看了liyangyangxue博客上写的第二篇帖子《民事判决书》,虽然有了一点安慰,但是,也不容过于乐观。所以,我转贴了她的帖子,再一次向好朋友求助!!

  《民事判决书》转贴如下:

  各位尊敬的博友:

  大家好!

  终于又更新了,我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来写这篇新的博文,甚至在已经得知结果两天后的现在,我还能感觉到心脏不规则的跳跃——判决结果终于出来了,一审,二审两个判决书全文十二页,且专业术语太多,不能尽述,我摘录比较重要的章节,发布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 对于受害人合理损失的赔偿原则应为 : 对于受害人的 合理损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金额范围以内的部分 , 不区分 双方过错予以赔偿并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以内承担保险责任 ; 对于受害人的合理损失 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以外的部分 ?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无过错责任 , 但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事故损害后果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 , 应当同时适用过失 相抵原则。本案中 , 肇事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为 100 000元 , 对于本院认定的四原告上述合理损失在上述机动车第二者 责任险金额以内的部分 , 应当由被告赵旭与被告张俊海不区分 双方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承保该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在上述第三者责 任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四原告承担保险责任;对于四原告的损失数额超出上述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以外的部分则应由被告赵旭与被告张俊海承担无过错责任;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死者李如叶对于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此,根据对于四原告合理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以外的数额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而应由被告赵旭与被告张俊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予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 条、第二二七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兵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北京市实施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赵旭与被告张俊海连带赔偿原告李洋洋、李雪利、李学保、田付芹医疗费一万五千零六十二元、交通费一千五百元 丧葬费一万六千四百零四元、死亡赔偿金十五万七千 二百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十一万零二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 万元 , 以上合计三十五万零四百六十六元 ; 第二人中华联合财 产保险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在车牌号为京 H89920 的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险十万元范围内就上述赔偿数额直接向原告李洋 洋、李雪利、李学保、田付芹承担保险责任 ; 不足部分由被告 赵旭与被告张俊海共同承担二十五万零四百六十六元 ; 均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李洋洋、李雪利、李学保、田付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七十四元 ? 由原告李洋洋、李雪利、 李学保、田付芹共同负担七十四元 ; 由被告赵旭与被告张俊海 共同负担七千七百元 ; 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交纳上诉案件 受理费七千七百七十四元 ? 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06年8月18日

  ……

  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 ,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 实清楚 , 实体处理适当 , 对于原审法院所作判决 , 本院予以 维持。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三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之规定 , 本院判决如下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七十四元 , 由李洋洋、李雪利、李学保、田付芹共同负担七十四元 (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由赵旭与张俊海共同负担七千七百元 ( 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七十四元 , 由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负担 ( 已交纳 )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市二中院

                   2006年12月7日

  ————————————————————————————

  我不知孩子的小姨书芳和家人手握判决书时是否又一次泪流成河,我只知道,我现在打字的时候仍然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建博的人向我传文件的时候说:“你来发公告吧,再辛苦你替孩子们表达感谢:

  感谢各级领导对俩孤儿的关心,关注,以及所做的重要批示.

  感谢顺义法院涂法官及您的同事对平民事件的深切关注和公正判决,感谢二中院的法官以事实为依据,再次肯定原判。

  感谢民革中央机关总支,以及其委派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大学生志愿者‘对两个孤儿的无偿法律援助。”

  我在此补充作点:

  感谢善良的于清渤同学,应代理博主的请求,每日点击最近更新的二百博客,以获得更多支持。我知道,为了他自己的博客,他是断然不会如此用心,如此花费时间的。

  感谢所有来此的警察,律师,新闻媒体,感谢各行业的博友们长久的关注,深切的同情,热烈的支持,因为你们的爱,孩子险些被冰冻的心,温暖如春!我代表孩子们像各位爷爷,奶奶,叔叔,阿姨,哥哥,姐姐表示真诚的感谢,并且祝福你们健康,快乐,幸福。

  后记:最后判决终于等到了,多少人与我共同盼望的这一天终于来到了,孩子的未来更有希望。我不懂得这其中的程序,但我知道曙光已现。各位尊敬的博友,从今天开始,一场艰巨的“执行难”拉开序幕。肇事司机赵旭是内蒙古人。车主张俊海虽说是北京人,却住河北省易县并经常出国。肇事车辆已卖。但愿二被告尽快赔偿。请大家继续关注。

              200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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